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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民族工作“七个率先”获国家肯定
作者:谢炜 杜京 彭锡 | 来源:云南网 | 发布日期:2011年07月07日
云南网讯(记者 谢炜 杜京 彭锡)7月5日,国家民委与云南省在北京签署了《建设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合作协议》。
据介绍,近年来,云南省民族工作在全国实现了“七个率先”,走出了一条具有云南特色的民族工作新路子,得到了党中央、国务院领导和国家民委的充分肯定,被国家民委称为创造了民族工作的“云南现象”。
近年来,云南在全国率先实行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,率先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,率先在边境一线实行“三免费”义务教育,率先制定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特殊政策,率先提出并实现25个世居少数民族在省直部门都有1名以上厅级干部的目标,率先颁布了规范民族团结进步的首部法规——《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》,率先制定了《云南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“十二五”规划》,保持了民族团结、边疆稳定、经济发展、社会进步、各族群众生活不断改善的良好局面。
“十一五”期间,全省民族自治地方生产总值连续5年实现两位数增长,成为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增长速度最快、发展质量最好、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最大、各族群众得到实惠最多的5年,少数民族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。2010年,全省民族自治地方实现生产总值2803.59亿元,是2005年的2.15倍;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30.88亿元,是2005年的2.8倍;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210.05亿元,是2005年的3.4倍;农民人均纯收入3647元,是2005年的2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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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管单位、主办单位: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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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SSN:1009-9360 CN:53-1167/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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